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1-29 16:45

 

青财采字〔2011〕492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上缴

    在省、州(地、市)、县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当地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省、州(地、市)、县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当地国库。

    三、关于就地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根据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缴款书》,通过填写《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填写收款单位及预算级次。缴款填写方式为:预算科目名称填:“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收款单位一栏:财政机关填青海省财政厅(或××州、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填省级(或州、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或国家金库××州/县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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